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特種(zhǒng)車輛、吊車屬于專項作業車,報廢年限30年。
根據商務部2013年《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挂牽引車和全挂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néng)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néng)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挂車、危險品運輸半挂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挂車20年,其他半挂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duì)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專用車報廢處理須知:
1、達到國(guó)家強制報廢的機動車,車主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車證和原車,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複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确認機動車解體,向(xiàng)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hòu)七日内將(jiāng)《機動車停駛、複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
3、車管所給車主開(kāi)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書》,然後(hòu)車主再持《機動車注銷證明書》去辦理銷養路費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報廢手續就算完成(ché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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